凌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
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凌源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凌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各项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类型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耕地、林地等徒弟承包经营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等级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十)草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农业部门、草原部门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地点
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窗口,设在原市房产处办证大厅。
四、从2016年10月28日17;00起停止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字2016年11月1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市国土、房产、停止颁发土地证、房产证旧版证书。
五、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2016年11月1日前我市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凌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