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凌源市政府关于商品房后期费用的规定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4-04-01  /  浏览:19486 次  /  

一、强化新建商品房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将拟定的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的其他手续。

     (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除包含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外,还应包括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如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燃气设施配套费、防盗门费、门窗差价款、燃气报警费、漏电保器费、电表费、水表费、燃气表费、热表费、楼道灯费、信报箱、单元门、门牌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共建配套建设费用等,以上各项应一并计入建设成本内,并据此申报备案销售价格。

     (三)新建商品房价格经批准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变更手续。

三、明确约定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各种价格事项

 (一)商品房交易收费。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3.00元,有卖方承担。存量住房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6.00元,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每件80.00元,非住宅每件550.00元。

 (三)房产测绘费。包括住宅房产分户测绘和非住宅用房测绘两种方式,收费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36元、2.04元,房产测绘收费由房产测绘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除购房者对所购房屋面积提出异议、委托房产测绘单位重新测量外,不得在住房交易环节重复收取房产测绘费并作为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前置条件。

 (四)服务性收费。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除按合同规定收取房屋、地下室价款和经物价部门许可的物业服务费外,严禁向购房者收取商品房装修保证金、拉机清运费、地面硬化费等费用。存量住房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查档费、测绘费、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中介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购房者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服务双方须签订委托服务收费协议。违反自愿原则、签订协议、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及收费后为履行服务义务的,一律按违法收费行为进行处理。

 (五)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其安装费用计入房价,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单独收取。销售合同中未作约定而开发建设单位要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要逐户与购房者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太阳能热水器的品牌、质量、价格和有关事项。

(六)物业服务收费。对于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等定级”管理,不同等级执行不同收费标准,最终以物价部门下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标准执行。对于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取暖费用。商品房在取暖期间交付给购房者的,其交付前后的取暖费标准按照《朝阳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收取,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共同承担,双方所承担部分以交付使用时间为界,按取暖费总额除以取暖期天数分别计算。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凌政办发(2013)115号)的标准执行,凭房屋面积测算书,住宅小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缴纳20元(含商业用房、地下室、车库)。此项资金为业主所有,收取后及时上交执收部门专户保存,按正规程序申请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占有。

(九)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采取按户据实分摊方式收取,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电梯日常维修及零部件更换费用均由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取。

(十)高层建筑供水、供暖二次加压泵站管理费用。按照政策由自来水公司和供暖企业分口管理,同时承担二次加压所产生费用,待自来水水价、供暖取暖费用标准调整后,一并计入供水、供暖成本,任何单位、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二次加压泵站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公共车库和专用停车场(停车位)、占用公共场地或者业主共有的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等费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确定收费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车位出租收入具体使用办法并与车主签定具体收费标准的书面协议。

五、本意见由物价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9月22日

                                     摘抄《凌源市人民政府文件》凌政发〔20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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