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称,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新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实行。
按照新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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