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贷款须说明用途且面谈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0-03-01  /  浏览:2239 次  /  

银监会昨天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通过,于2月12日开始施行。这两份分别“标记”为2010年第1号和第2号的文件,旨在规范两类贷款业务,加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其中,个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不过,信用卡透支除外。

  个人向银行贷款,银行至少要调查其五方面的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同时,银监会要求银行在进行贷款调查时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要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同时,个人从银行借出来钱,花在哪里的过程都将受到严格监控,银监会新规要求银行对个人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针对企事业法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相关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办法要求银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昨天强调,需防止超额授信,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有时挪用贷款源于贷款超出了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的需求。该负责人表示,新规既要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要防止过度放款导致对资金的挪用。

  另外,由于两项新规对贷款支付和贷后管理上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可能会增加个人和企业从银行贷款的流程。但银监会强调,新规不会增加信贷成本,也不会影响信贷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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